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众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接受公众监督,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治理,并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