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开展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和地形地貌等,不得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违法占用、破坏河湖水域岸线或者妨碍河道行洪。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开展建设施工活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评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