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采取必要措施消减对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管控要求的已建项目,应当依法改造、拆除或者迁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