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图书馆、文化馆分馆。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图书馆、文化馆分馆。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群众文化空间、阅读空间等新型文化设施纳入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