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地铁站、城市大型商场、医院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备公共阅览、公共数字化服务、体育健身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