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源的,应当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

(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公共阅报栏(屏)、科普画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源的,应当建设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依托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不低于国家颁布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四)村(社区)应当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设施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