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补偿等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