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畜禽、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水产产业生态化养殖以及农业种植业清洁生产;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林地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