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