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三月为“南宁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志愿者交流、活动推广和成果展示等主题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