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