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6月27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小广告发布,是指通过喷涂、刻画、张贴、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地面、树木等载体,发布卡片、传单、宣传册、张贴画、宣传实物等图文信息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小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查处小广告违法案件时需要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干道两侧、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公共信息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人负责设置公共信息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设置;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共信息栏设置。
在公共信息栏发布小广告,应当规范有序张贴,不得采取刻画、喷涂等方式,并服从公共信息栏管理人的管理。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设专栏或者提供适当栏目发布便民信息。
禁止在建(构)筑物墙体、围墙、围挡、楼道、电梯、公共厕所、电杆、灯箱、配电箱、路牌等设施和场所,以及树木、地面或者其他设施和物件上,采取刻画、喷涂、张贴、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的小广告。
禁止向宾馆和酒店房间、交通工具等散发、塞插或者张贴卡片、传单等小广告。
违法发布小广告行为人不明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清除,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一)居民住宅区内违法发布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人负责清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有权人组织清除;
(二)医疗机构、学校、景区、交通场站、商场、沿街商铺等区域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管理人负责清除;
(三)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清除;
(四)其他设施和区域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除。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违法发布的小广告清除等志愿活动。
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二维码等新型联络方式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采集、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