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栏,提供小广告发布平台,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干道两侧、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公共信息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人负责设置公共信息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设置;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共信息栏设置。
在公共信息栏发布小广告,应当规范有序张贴,不得采取刻画、喷涂等方式,并服从公共信息栏管理人的管理。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设专栏或者提供适当栏目发布便民信息。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