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车辆的监督管理,急救车辆实行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急救车辆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