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与“12345”、“110”、“119”等服务热线协调联动使用。

急救中心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并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车载记录仪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