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九条有效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并定期维护。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的确定及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器械的种类、标准和经费来源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