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车辆的监督管理,急救车辆实行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急救车辆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