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