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