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