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烧野蜂、熏蛇鼠等;

(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相关措施和指引,分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确保用火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