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