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承接查验的基本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竣工验收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等有关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同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一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