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制度规范,依法独立开展业务。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社会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