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扩大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优化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