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业态和社会信用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