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业态和社会信用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