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