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