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制度。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