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