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监管第三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