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