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主要包括下列公共信用信息: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以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管理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
(十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