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归集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复核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