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