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