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组成。

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基本要素包括提供主体、归集事项、归集频率、信息类别、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使用权限、保存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