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本级政府预算:(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和运行;(二)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三)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现场医疗保障;(四)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六)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急救用途。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