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警辅人员、保安、教师、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导游等参加急救培训并掌握急救技能。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并结合实际需要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