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警辅人员、保安、教师、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导游等参加急救培训并掌握急救技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并结合实际需要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