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工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备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单位,并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