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绿化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保持树形美观整齐。对影响电力、通信、交通等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剪;修剪工作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修剪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