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砍伐和迁移树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和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