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砍伐和迁移树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和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