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绿化责任人。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