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绿化养护和管理的详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养护管理社会化,养护标准按照前款执行。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