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