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