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各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三)组织协调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四)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部署;(五)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六)开展平安建设督导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工作;(七)开展平安建设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