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