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培养专门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