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补助本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经费应当每人每年不低于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50%;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