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