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产权人负责维护的城市供水设施损坏,产权人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