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