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